实习期内驾驶员肇事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5-16 03:16:46


金某是一名个体运输户,某日,因故其不能为客户送货,便电话联系张甲帮其跑一趟。张甲说抽不开身,但其儿子张乙三个月前取得了驾驶证,可以去。金某表示同意。于是,张乙开着金某载重15吨的重型半挂车上路了。不料,在路上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货车相撞,李某受伤、小货车严重损坏。交警认定张乙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交警部门调解,金某应赔偿李某32.2万元。金某按调解协议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后,要求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12.2万元,在其投保的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2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免责条款为由,仅同意支付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款12.2万元。金某认为该项内容在其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提示,。


.2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在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20万元的诉讼请求。


  虽然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格式条款中“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这一内容是法律所作的强制性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3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由此可知,任何一名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都应当知道“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所以,虽然保险公司在原告金某投保时没有提示该免责条款,但由于该条款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认定这项内容属于投保人明确知晓,保险公司有权据此不予赔偿。

  (转自法制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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