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争议】员工集体旅游费支出到底能否税前扣除?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11 23:10:49

关于企业发生的员工集体旅游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确实存在一定的分歧,现将部分地区的执行口径汇总列表如下:

*表格来自于郝龙航老师发表于中国会计视野的文章。

从上述规定来看,旅游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主要要看该支出是否属于福利费,与生产经营有关。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解释,《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上述文件没有提及的项目是否属于福利费?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012年4月,:

问: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

答: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2-04-11 09:33:51 ]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在答复“旅游费支出问题”时,又不同意旅游费作为福利费支出,只能理解他们是不把旅游费当福利费的。

建议:集体旅游费用支出能否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还是要听当地税务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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