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梅城滴滴司机将大学生撞成一级伤残,一审判“它”不担责!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3-25 03:19:37

前段时间
轰动一时的梅城网约车
交通事故的一审判决中

认为吴某的车辆具有营运性质

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戳链接回顾

↓↓↓

哭惨!梅城滴滴车撞人判车主赔145万,保险公司仅赔12万!只因车主少做了这件事...


原告和被告吴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发回重审。依法追加滴滴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该案一审目前已审结。


那么这次结果又如何呢?
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平台是否
要担责呢?
首先回顾一下案件

案件回顾: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当晚,小洪走上了斑马线,准备通行。可能是看到有大货车正驶来,其在斑马线上稍作了停留,也正是在此时,悲剧发生了!一辆小车将小洪撞倒在地。



事发后,经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吴先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小洪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医院诊断,小洪颅内损伤恢复期(弥漫性轴索损伤)、持续性植物状态、肺部感染。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2017年3月6日,,请求被告小车驾驶员吴先生、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6122元,被告吴先生赔偿1454042.6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吴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发回重审。。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要在商业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和滴滴公司是否需要担责的问题,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危险程度增加,在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被告吴先生投保时已就保险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且被告吴先生向该公司再次购买下一年度保险后,该公司已经明知该投保车辆有相关经营情形,也未作出相应措施继续承保,故被告保险公司上述拒赔意见,。



而被告滴滴公司对被告吴先生通过网络平台发送乘客信息的行为,并不是针对特定的吴先生,而是面对平台所有的合作司机,且合作司机有权选择何时何地提供劳务以及是否提供劳务;合作司机接收乘客信息后,有权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抢单、接单;合作司机提供驾驶服务车辆由司机自行提供,平台对服务车辆无法实现有效控制;合作司机的收入取决于个人的接单量,收入直接来源于乘客的车费给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手段,据此,被告滴滴公司与被告吴先生在劳动关系上没有从属性,也不是服务车辆的有效管理人。原告请求被告滴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综上,原告请求合理部分,。被告抗辩有理部分,。减去被告吴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先前已进行赔付部分,、,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小洪;

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16122元给原告小洪;

三、被告吴先生应赔偿933854.68元给原告小洪。



“滴哥滴姐”:

关注案件进展 盼有更规范、完善保障


整个事件的发展、包括多次庭审,一直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要说时刻都关注的人,肯定就是从事网约车工作的“滴哥滴姐”们了。



因此该案一审判决一出

“滴哥滴姐”们又讨论上了

 

“滴滴”网约车平台是好的,但是还有需要完善的东西。


希望政府出台较好的条例,制定法规!

“滴哥们”的想法,概括起来说就是希望有更详尽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他们的出行安全。此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2016年的3月1日,当时对于网约车暂无详细的规定。而在事发后八个月,也就是2016年的11月1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中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就对“滴哥”们所担忧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来源:民生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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