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车和挂车相分离,因挂车造成伤害如何赔偿?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8-25 18:29:06

【案例要旨】主车和挂车相分离,因挂车造成伤害,保险公司在未告知赔偿原则的情形下应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


【案情】

2013年7月15日原告临时雇佣郭某,从事对被告李某驾驶的牵引车、拖挂车在某建材有限公司装货物,装货物过程中因为被告牵引车需要维修,被告李某就将拖挂车留在装货处,告知郭某等人可以继续装货物,而被告李某把牵引车开到别处进行维修,郭某等人将货物装到车厢一半时,该车厢前支架突然歪倒,车厢也同时向前顺势翻倒,车厢货物将正在装货物的郭某右小腿压伤。原告和被告李某及时将郭某送往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医治。经鉴定郭某右胫腓骨中下段多发骨折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牵引车、拖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载明:,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的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被告李某作为专业司机,将拖挂车支架支起,把牵引车开走维修,让第三人郭某等人继续装货,支架歪倒,将郭某砸伤,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李某分期付款购买被告鹏程汽车运输公司,是合法驾驶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该事故是意外事故,该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志,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成主车和挂车未连接使用,不能视为一体,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应当以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限额5万元为限,但对于主车和挂车相分离如何承担责任在本案的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并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向投保人“采取合理的方式”告知在主车和挂车相分离时如何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故保险公司的该项主张减轻了自己的赔偿责任,且未告知投保人,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发表
26906人 签到看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