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驾驶车辆发生事故 保险人可依约免责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7-09 00:04:34

王习东、赵艳与周绍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浙民申字第943号

 

【裁判规则】

  保险人对“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导致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案例】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绍杰。

委托代理人:王倩,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负责人:张洪斌。

委托代理人:陈玮,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玲玲,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习东。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洪凯。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建飞。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光亚。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绍杰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利辛公司)、王习东、赵艳、张洪凯、周建飞、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民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绍杰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为“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驾驶人仍驾驶机动车已作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条款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且条款以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投保人宏远物流公司也在投保单声明中盖章确认,应视为平安财保利辛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之认定存在事实不清,缺乏主要证据证明。二审判决没有考核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内容是否“明确说明”、是否告知应为驾驶人理应知道被扣满12分;在处理商业保险赔偿过程中也没有适用保险法有关免责条款合法性的法律规定,存在错误。综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为,平安财保公司利辛公司有关“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导致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是否应予适用的问题。首先,关于该免责条款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据此,平安财保公司利辛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将“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作为免责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其次,关于平安财保公司利辛公司对上述免责条款是否尽到说明义务问题。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已作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在保险条款中作出规定,并以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投保人宏远物流公司也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已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就条款内容特别是黑体字部分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应认定平安财保公司利辛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再次,公安部门查询到车辆违法纪录后,驾驶员在接受处理时才会有相应的扣分、罚款等处罚结果,周绍杰已多次接受处罚,截至事故发生时其已被扣满12分,其称对扣分不知情不合常理。因此,二审判决根据免责条款,免除平安财保公司利辛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绍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俞晓辉

代理审判员张玉环

代理审判员魏恒婕

裁判日期  

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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