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养老保险同一段时间在不同单位都缴纳了费用,现在该如何处理?
答:依据甘政办发[2011]85号文件,(一)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将所有养老保险关系合并至同一社保经办机构,本着“退低留高”的基本原则与申请人协商后对重复缴费时间段内的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清退。(二)在办理完全失地农民手续之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予以清退,办理完全失地农民手续之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依法接续。(三)既参保“五七工、家属工”,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在同本人协商后,予以清退其中一项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另一项。
满足以上条件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复缴费时间段内加盖公章的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如参保缴费证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2.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开户的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3.《个人账户一次性拨付领取申请表》
办理流程:
1.申请人至大厅窗口填报《个人账户一次性拨付领取申请表》,并到清退单位加盖公章,单位不存在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加盖公章。
2.提供重复缴费的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开户的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3.经审查相关材料齐全后,市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将所有资料传送养老科负责人进行复审。
4.科室负责人对经办人员传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复核通过后由经办人员打印汇总表。上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签后传送待遇支付部门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