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网约车乘客开门撞伤人 乘客、司机、保险、平台都不管!看看怎么判?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2-05 04:34:53




网约车乘客开门撞伤人 多方均不愿担

  今天来关注一起交通事故。


  其实事故本身非常简单,就是乘客下车开门没注意,撞伤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女士。



  但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出事故的是一辆网约车,而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一怒之下,。


  2016年6月17号早上8点多,在北京海淀区毛纺路,秦女士骑着自行车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可当她经过一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的轿车时,迎面撞上了突然打开的车门。



  原告 秦女士:当时是颜女士坐在车上,她在后驾驶座,一开门拍到我的车,当时手就发生了骨折。



  交管部门认定,轿车的司机廖先生要承担全责。但廖先生却认为不该由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因为多次沟通无果,受伤的秦女士将网约车司机廖先生、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公司、以及网约车乘客颜女士,。



  索赔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两万八千余元



司机乘客都有理 网约车平台忙着撇责任

  对此,网约车司机廖先生和网约车乘客颜女士,均表示该由对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 廖先生:我们开滴滴的,没有半路上可以让乘客下车的。而且我的车是在主路上,原告也可以给我证明,虽然是停着车,但是在排队堵车。开门属于她个人行为,应该由颜某个人赔付。



  被告颜女士代理人:我方通过网约车平台的安排,乘坐了被告廖某的车辆,与其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廖某应该再运输过程中,在我方上下车等环节,保障我方的安全,以及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他人的安全。其安全意识应该高于乘客,并且对有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有一定的预期及注意义务。



  被告网约车平台代理人:此事应该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范围、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由侵权人和侵权责任人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称车辆性质改变 不愿赔偿

  然而,两家保险公司辩解称调,廖先生所驾驶的网约车,已经从非营运车辆变成了营运,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违背了之前的合同约定,因此也不愿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庭审过程中,各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拒绝调解。


北京首例网约车与乘客共同侵权案宣判

  一个开门引发的事故,剪不断理还乱,都说自己的理。那么在法律上,事情应该如何处理呢?来看看法庭怎么判的?


  在休庭20分钟后,综合各方的论点论据,经过合议庭合议,。



判决如下:


  一,交强险投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723.93元。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营养费4149.09元。


  三,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营养费4149.09元。


  四,驳回秦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三大焦点问题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北京市网约车与乘客共同侵权案件宣判的第一例。庭审结束后,法官对与这起案件中的三大焦点问题,也进行了逐一解读。


焦点一:网约车平台和司机,谁该担责?


,司机廖某是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因此依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该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就是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姚琳:司机是不能选择乘客的,由这个平台直接派单给你,你是不能拒绝的。网约车平台就是一个网约车司机提供劳务的接受者。



焦点二:网约车乘客是否该承担责任?


,乘客颜某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因此需要承担与其相当的赔偿责任。


   姚琳:我们认为这种安全意识,应该说是交通生活基本具备的一个素质,所以乘客存在一定的过错。



焦点三: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不是交强险免责的法定是由,因此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有合法的免责理由。


  虽然这事儿,因为“网约车”这个新课题,变得复杂了,但这么一解释,就又清楚多了。分析认为,由于网约车类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对于责任划分、如何赔偿等问题,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但总体来说,在此类案件的责任承担顺位上,应当体现“保险赔付机制+平台赔付机制+平台追偿机制”的赔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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