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却未参保怎么办?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4-16 20:07:01

作者:中心梁亚亚律师,实务原创文章,欢迎转载。


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如今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是实务中还是有企业出于某种原因考虑,未给员工参保,或者未及时参保,若此时员工发生意外伤害该怎么办?

作者用一个案例引入今天的话题,员工入职后未参加社保发生意外伤害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廖某自2014年3月至绿源公司上班。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绿源公司也未为廖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6月18日,廖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进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


廖某受伤后,先后在黄山首康医院、浙江省第一人民医院、歙县人民医院、黄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廖某摔伤后脑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经治疗现遗留左侧肢体偏瘫及中度智力缺损,经鉴定,评定为伤残一级。2014年6月和7月,廖某自付医疗费用135642.9元,其中住院费用128160.91元,门诊费用7482.01元,廖某2014年8月和9月的医疗费用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2014年3月11日,绿源公司为廖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投保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廖某与该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廖某的诉请含医疗费用5000元),经(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该保险公司支付廖某各项保险金17000元。

问题一、

廖某未履行个人缴费义务,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劳动者患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廖某是绿源公司的员工,歙县绿源公司未及时履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义务,致使廖某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造成2014年6月和7月的住院医疗费用损失。对此,歙县绿源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歙县绿源公司认为廖某未提醒其缴纳医疗保险、廖某也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的意见,。


问题二、

绿源公司为廖某购买的商业险中的赔偿是否应当扣除?


绿源公司主张医疗费用不应重复赔偿,应扣除在(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29号案件中保险公司支付的5000元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性质不同,对于扣除的意见未予采纳。


问题三、

发生此类事件后如何及时止损?


提别提示,一定要第一时间登记补缴!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员自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后,从次月起方可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绿源公司在2014年7月为廖某补缴了社会保险,廖某从2014年8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廖某也未将2014年8月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列入诉请范围,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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