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团体保险》第二章(第8期)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2-26 11:58:30

thinkpadt60

本章节知识点:

第二章 团体保险合同

第四节 团体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变动

一、团体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团体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团体保险合同订立中的要约

2、团体保险合同订立中的承诺

(二)团体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团体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的事实状态。团体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团体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团体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已经成立的合同不一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团体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或不符合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一)团体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

2.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合同客体不合格

4.合同内容不合法

5.未经保险人追认的无权代理所形成的保险合同

(二)团体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

2.赔偿

3.追缴

三、团体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一)团体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团体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是指在团体保险合同的存续期内,其主体和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

团体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表现为团体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

2.内容变更

(1)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的变更
(2)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数额的变更
(3)保险费缴费方式的变更

(二)团体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是由投保人欠缴保险费而引起的。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三)团体保险合同的复效

团体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两年),在一定条件下提出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过保险人的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团体保险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

(四)团体保险合同的终止

1.团体保险合同终止的一般情形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普遍而基本的一种终止形式。

(2)履约终止

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给付保险金额的赔偿义务,合同即告终止。

(3)解约终止

解约终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约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关系的一种行为。

2.团体保险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

(1)保险人的终止权

(2)个别被保险人的保险终止

(五)团体保险合同无效、中止和终止的区别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从合同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一切因此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都要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也将进行清算,造成合同无效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这种状况叫作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并没有作废。投保人在合同中止的两年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而如果经过两年投保人没有提出复效申请,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因解约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意味着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合同终止后,其效力不能够恢复。若投保人想重新获得这种保障关系,则必须重新与保险公司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练习题(单选):

1. 某人寿保险公司为了推销其团体终身寿险,组织其员工去有投保意向的公司展示、介绍本公司的产品内容、产品特点、优势以及后续服务,并提供保险合同和费率表,投保人认为费率偏高希望给予折扣优惠。上述过程是保险合同订立程序中的(  )。

A. 要约邀请和要约     B. 要约邀请和承诺     C. 要约和反要约     D. 要约和承诺

知识点:2.4.4掌握团体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解析: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行为是寄送价目表和说明书,保险人介绍自己的产品就是希望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与自己订立保险合同。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希望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团体保险,这是希望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 A. 要约邀请和要约

 

2.  2016年3月5日,团体投保人提交投保单。2016年3月7日,保险人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16年3月8日0时至2017年3月7日24时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保险合同于2016年3月5日成立                       保险合同于2016年3月7日成立

保险合同于2016年3月7日生效                      保险合同于2016年3月8日生效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②④

知识点:2.4.2掌握团体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解析:3月5日提交投保单是要约,3月7日签发保险单是承诺,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而保险期限是从3月8日开始。

答案: C. ②③

 

3. 下列关于犹豫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犹豫期一般存在于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人寿保险                            

B. 犹豫期结束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

C. 犹豫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D. 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该全额退还保险费

知识点:2.4.4掌握团体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复效、终止

解析:犹豫期一般存在于保险期限大于1年的人身保险。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从成立时开始生效,犹豫期属于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答案: D. 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该全额退还保险费

 

4. 河北三个村庄于2016年1月10日投保了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单签发后,甲村迟迟不肯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多次催促但并未解除保险合同,2016年1月23日被保险人赵某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但可以扣除所欠保险费。(  )

A. 正确            B. 错误

知识点:2.4.2掌握团体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解析: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合同成立,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合同生效,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由于拖欠保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他并未行使解除权。

答案: A.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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