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记满12分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4-19 04:42:17

 

        A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2年10月25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4月28日,A公司驾驶员持超12分的驾驶证驾驶涉案车辆与他人车辆相撞,A公司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B保险公司以A公司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理赔。。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因违章行为被公安部门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计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结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六项的约定:驾驶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图为资料图,图文无关)


        驾驶资格问题是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此,以下从记12分的法律后果和禁止性情形免责仅需提示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第一,机动车驾驶人记12分产生驾驶资格受到限制的法律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和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依照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记12分不属于单独的一种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资格的丧失。首先,从行政处罚法设置的处罚种类看,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不包括“记分”这样的处罚。其次,从法律条文的体系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兜底性规定不能扩大解释为“记分”系其他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实质上将“记分”排除在了行政处罚的范畴外。最后从记12分的法律后果看,记12分不属于驾驶证被吊销的法定情形,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驾驶人需要参加学习和考试,不得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有权公告暂停使用或扣留驾驶证。换言之,对驾驶人而言,仅是驾驶资格受到了冻结,即记分清除前,暂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法定禁止性情形纳入免责条款提示阅读即生效。

        法定禁止情形的违反,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并不当然对私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由于禁止性规定情形的违反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效果,保险人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纳入免责条款,实质上还是属于免责情形的一种约定,不能免除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禁止性规定,通常被推定为普通民众应当知晓的常识性内容,而无须再对其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对于投保人而言,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实施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该条款即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将禁止性规定情形限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法属于行政法规,其中的法律条文当属禁止性规定无疑。因此,记12分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的禁止性情形之一,保险人在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处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并加以大号粗字体的形式进行提示,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具体到本案,A公司的驾驶人在事发时记分达12分,其应当知道在此期间驾驶资格受到限制,不得再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对于无有效驾驶资格发生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也作了明确约定和提示,因此A公司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否则向公众传递“即使记12分驾驶机动车仍可获得理赔”的负面信息,引发道德风险,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导向。笔者在这里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要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对于交通违章要及时处理,以免造成本案中的情形,不仅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也得不到保险的赔偿。


作者:曹蓓 王浩


【河北工人报·金融周刊2017年8月23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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