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参考-案例】肇事车辆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3-03 23:05:00

2017年第2期



殷召英、武玉霞、任弦弦、任晶晶因与徐州辉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肇事车辆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而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作为例外情形,。故对于肇事车辆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索引】

  一审:

  二审:

  再审:(2016)苏民再375号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9日8时5分,王滨海驾驶辉钰物流公司的苏C×××××/苏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任宪文发生交通事故,致任宪文死亡。徐州市铜山区交警大队认定王滨海负事故全部责任,任宪文无责任。殷召英系任宪文之母,武玉霞系任宪文之妻,任弦弦、任晶晶系任宪文子女。肇事车辆在人保贾汪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10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涉案事故车辆驾驶员王滨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判决王滨海犯交通肇事罪,,缓刑二年。一审判决后,王滨海未上诉,该刑事判决书已生效。


【裁判结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殷召英、武玉霞、任弦弦、任晶晶各项损失共计735761.50元,其中包括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宣判后,人保贾汪支公司提起上诉,、武玉霞、任弦弦、任晶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改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殷召英、武玉霞、任弦弦、任晶晶各项损失共计685761.50元。殷召英、武玉霞、任弦弦、任晶晶不服,,,支持殷召英、武玉霞、任弦弦、任晶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改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殷召英、武玉霞、任弦弦、任晶晶各项损失共计735761.50元。


【裁判理由】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已经被判处刑罚,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一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首先,肇事车辆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肇事车辆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的依据,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同时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见该解释认为对于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情况下的民事赔偿问题,依法应当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故在本案中,虽然王滨海已因案涉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然应当支持殷召英、武玉霞、任弦弦、任晶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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