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将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通知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4-28 03:39:17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黑人社发〔2014〕52号)文件要求,我县将2014年8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1、于1月16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县社保局服务大厅办理缴费事宜。

  2、在2015年2月10日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跨年度利息,基本养老保险金从2014年9月1日起予以计发(补发)。

  3、2015年3月1日以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补缴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起予以计发(不补发)。

二、补缴金额

  此次补费由金保工程统一设定缴费基数。

  1、1999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缴费额为63599.86元。

   2、1996年1月1日——2014年8月31日,缴费额为69343.90元。

  三、退休审批

  缴费完毕,持缴费票据到县人社局二楼社会保险股办理退休审批。


饶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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