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知识】司机必知:给爱车买保险要注意“真空期”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5-12 04:23:05

【事例回放】近日,土豪张先生花了318万元买了辆兰博基尼跑车,还花10万元钱给车子上了保险。当天中午,这辆车从4S店开出9公里后,汽车发动机就爆炸起火了,整辆车化为灰烬。更让张先生郁闷的是,保险还没有生效!因为约定的保险有效期得从第二天零时开始计算,这一点却被他忽略了。
,“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约定保险合同从次日零时生效,投保人也可以要求保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在投保车险时,保险公司经办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期限,由投保人选择是“即时生效”还是“附期限生效”。当保险公司业务员提醒张先生的时候,他却漫不经心地选择了第二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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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借他人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李某将爱车借给一个朋友,对方驾驶时与其它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当李某集齐材料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到保险公司对部分金额的拒赔。
因为李某投保时申请了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因此当非指定驾驶员驾车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实行一定比例的免赔。若核赔中,发现驾驶者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执照,或者执照准架车型与驾驶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还将作出全额拒赔的处理。


【买卖二手车保险是否需要过户】

徐先生从赵女士手中买了辆二手车,车虽然过户了,但是保险没有过户。一天,徐先生开车时发生事故,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于是徐先生联合赵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最终宣判,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先生不是被保险人,无诉权,驳回徐先生的起诉;而赵女士在转移保险标的时应事先通知保险人,由于没有履行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已经终止,对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客户报告行踪?】

张先生驾车送喝酒的朋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人员来到现场后,闻到车里有酒味,声称张先生是酒后驾车。张先生表示没有。保险公司人员则要求张先生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喝酒,或者把当天的行踪告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调查,否则无法理赔。
,在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驾驶员来证明自己不存在酒后驾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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