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这家券商因五大问题收监管函警示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6-05-08 09:16:44

1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称,因MPS项目等引发的相关问题,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对此光大证券回应:“公司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监管函中的问题,并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1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因MPS项目等引发的相关问题,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具体来看,本次警示函主要事由还是和MPS相关。MPS项目最早需追溯到2016年。彼时光大资本下属公司光大浸辉曾联合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设立了浸鑫基金,并拟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收购一家境外体育版权代理公司(MPS公司)65%的股权。

光大资本作为劣后级合伙人之一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但后来该体育版权代理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浸鑫基金未能按原计划实现退出,从而使得基金面临较大风险。

上海证监局表示,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于2016年4月分别向招商银行、华瑞银行出具了《差额补足函》,因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该事项,存在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问题。上述《差额补足函》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合计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9年2月2日才首次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差额补足函》情况。

同时,光大证券还存在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光大证券于2019年6月1日披露光大资本因前述《差额补足函》涉及诉讼。光大资本于2020年8月分别就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1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上述光大资本上诉及二审终审情况,直至2021年7月8日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另外,光大证券曾在2019年3月20日,对2018年度业绩预告进行过一次更正公告,因与2019年1月26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的问题。

除MPS事件外,本次警示函还涉及到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证金控在2015年收购光大新鸿基70%股权时,在相关收购披露公告中未完整披露相关认沽权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问题。

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简称“新鸿基有限”)于2015年2月1日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权,并于2015年6月2日完成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份的交割。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

经查,《股东协议》《买卖协议》约定了新鸿基有限对持有的剩余新鸿基金融集团30%股权享有认沽权、光证金控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公司在2015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上述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上海证监局还表示,光大证券在中融新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能勤勉尽责,未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对发行人的风险判断和债券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不够审慎等问题。

在光大证券2021年上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于MPS事项后续进展,光大证券执行董事、总裁刘秋明也曾做出回应。他表示,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就MPS风险事项于2018、2019和2020年计提了相应预计负债,也已进行了披露,目前就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公司掌握的情况来看,累计计提比较谨慎和充分。

目前,浸鑫基金的境外项目交易主体JINXIN INC.(开曼浸鑫)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已向MPS公司原卖方股东RICCARDO SILVA、ANDREA RADRIZZANI等个人和机构提出欺诈性虚假陈述以及税务承诺违约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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