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连银行存款都不再万无一失了吗?
从判决书上,可以在一定程度的还原这起案件。
据判决书,2017年8月起,梁某担任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2018年初,梁某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某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为顺利窃取被害人的存单款,梁某让时某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用于趁被害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此外,梁某还向被害人等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梁某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将真实存单调换。伪造的大额存单封存后,梁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获得受害人的身份证原件。有了真实存单、身份证原件和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某和时某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经鉴定,通过上述方式,梁某等人窃取28人存单款共计2.53亿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在实践中,承诺保证本金的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此前,银保监会消保局、央行消保局曾明确对外表示。
另外,很多上了年纪的人,一提到银行总认为是非常安全的,无论什么银行的产品都深信不疑,这无疑是比较危险的一个事,现在银行逐渐市场化,不再是一个万无一失的保险箱了。
根据监管要求,从今年开始,资管新规结束了3年的过渡期正式落地,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保本型理财产品将不复存在。记者浏览各大银行的手机APP看到,原先介绍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页面都变成了净值型理财产品的介绍,很多理财产品都标识了风险级别。据了解,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消失来源于资管新规的落地。资管新规的核心在于打破“刚性兑付”,过去银行理财产品承诺的类似于“保本保息”“零风险”等都成了过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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