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看,内蒙古证监局指出,经查发现,恒泰证券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
内蒙古证监局表示,恒泰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规定,决定对恒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规定指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谨慎勤勉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官网信息显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性、全牌照证券公司,201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