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基金销售公司违规,北京证监局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4-04-14 10:40:37

前期现场检查发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未向证监局报告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以及全部股权被冻结等重大事项,长期隐瞒公司已无法正常运作相关情况;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实际在岗人数仅1人,长期持续不满足20人要求;不能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未建立符合规定的灾难备份系统和应急预案;财务状况较差,净资产为负值,不能满足日常运营和风险防范的需要;未及时备案办公地址变更事项。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第五十四条涉及的全部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曲馨月作为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前期现场检查发现,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移动端APP部分页面信息展示有误,且不具备披露基金从业人员信息等功能,不符合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相关要求;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足20人;业务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物理隔离和人员配备,内部控制不健全,相关制度更新不及时;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未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管理部门;业务开展独立性不足,与关联方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混同情况,高管人员在关联方乾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经营性职务,财务状况不佳,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的净值低于2000万元;未及时备案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

北京证监局依据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第五十四条涉及的全部业务)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总经理董云巍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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