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方法?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4-30 00:30:48

经常有用户问荣360小编辑,青岛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提取方法?因此,我想为大家总结一下:
 
一.适用条件
 
根据《青岛租房拆迁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工人满足五项条件之一,可以申请。

  1、承租本市廉租房的;
  2、享受本市廉租房货币补贴的;
  3、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4、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
  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其中,前项第(一)、(二)、(三)项规定,承租人和配偶申请取回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款余额时,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款余额。

二.提取材料

(一)房屋位于城市南区、北区、李仓区的,业主签发的原租赁合同或者业主委托的房地产业务单位,应当提供业主签发的原租赁合同或者城市业主委托的房地产业务单位。;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地区(城市)的,应当提供原房屋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租赁合同。
(二)享受本市以城市南部、北部、黎康地区为住所的廉租房的货币补贴,提供原地区住房保障中心颁发的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批准的统一文本格式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住所属于本市其他地区(城市)的,应当提供原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房补贴协议和原房屋租赁合同,格式统一,经户籍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本市出租公屋属于本市南区、北区、黎塘区的,业主签发的原租房租赁合同或者业主委托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业主签发的租房租赁合同原件或者产权所有者委托的产权管理单位签发的租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当提供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公共租赁房屋租赁合同。
(四)在本市出租公共住房的,应当提供由产权单位出具的出租公共住房的原租金会计表。
(五)以市场租赁方式出租城市住房,年租金超过承租人和配偶的年工资收入。10%青岛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市其他地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发票原件、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没有财产权的原件,以及承租人和配偶的年薪和收入原件。失业人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明(保险卡)或者原就业登记证和失业登记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劳动者,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书原件。
(六)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时,承租人的配偶应当提供婚姻关系的原始证明。承租人子女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公积金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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