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政: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统一信用平台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1-26 21:18:13

时间:2015-03-17 来源:融360 作者:李志洁

2015年3月5日,,建立统一的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个人信用是一种市场服务活动,它根据公民个人的现有和历史信息,通过对个人收入和资产表现能力的考察,对其可预见的偿付能力和支付意愿进行相应的信用评估。换言之,通过个人信用服务,个人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可以依靠信用评估的结果获得资金、物资、服务等市场支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个人既是一个重要的信用主体,又是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建设的基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中国国家个人信用体系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到2008年,全国个人信用体系覆盖的人数达到5.95亿人。到2014年10月,中国个人信用体系中的自然人数已达到8.5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3。其次,根据中央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腾讯信贷信息有限公司等八家民营信贷机构将与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公共信贷机构相互补充,为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市场化服务开辟了现实探索。未来,随着个人信用范围的扩大,个人信用报告将与更多的自然人密切相关,信用报告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的重要性将越来越明显。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完善,短期内难以较快建立起类似于美国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而且这种模式对社会经济环境要求较高,特别是对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环境尚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同时,鉴于我国行业协会的业内影响力和约束力普遍不高的现状,像日本以行业协会为主的征信模式也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近期我国应实行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个人征信机构发挥补充作用的个人征信模式,这类似于欧洲公共征信体系下的德国和法国等的个人征信模式。对此,业内人士给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快制定个人征信法规,完善征信业务指导。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关于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由于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也相当薄弱,这些都构成了信用问题多发的外部原因。根据我国的实际,目前,应加快制定有关个人信用的基础性法规:例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个人隐私权法》、《个人破产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切实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障居民在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建立违约处分机制,增加违约的社会经济成本。构建和完善失信处罚机制是个人信用制度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前提。严格的纪律机制将大大增加违反信任的成本,使那些违背诺言的人无法站稳脚跟。同时,违约的惩戒机制可以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违约行为从个人、企业或政府机构之间的问题转化为信任与整个社会及其信用体系之间的矛盾,增加信任违约的道德压力。因此,有必要加大对违反信托行为的经济处罚和社会处罚力度,限制其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力,增加违约成本,从而对违约行为具有很大的警示和约束力。

第三,保护个人隐私权,规范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被举报人个人隐私的某些内容。因此,在个人信用制度中应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欧洲国家的经验表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是保护消费者个人权益和实施有效信用信息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要加强对个人信用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督,建立对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此外,为了详细界定个人信用信息和数据的范围、索取信息主体的权利、反对上诉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还需要明确界定信用管理机构、信贷服务机构、中介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加强个人征信制度的宣传,培育现代社会文明。发达的信用文化是国家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的重要前提。需要注意的是,加强征信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让社会了解征信服务、提高信用意识,培育现代信用文化,促使每一个人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因此,,让“诚实守信”和“履约践诺”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全民信用观念,努力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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