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内信用证下买方融资业务详细指南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29 03:48:31

时间:2013-02-28 来源:工商银行 作者:工商银行

首先,对业务的简要描述。
买方在国内信用证下的融资业务(以下简称买方融资),是指应申请人的请求,与申请人达成解除单据和国内信用证货物所有权的协议后,将国内信用证下的单据放行并提前付款的行为。
 
买方在国内信用证下融资业务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开具金额与开立信用证时收到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原则上,买方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不得超过90天(包括),融资期限应在融资期限届满后延长一次(小企业不得延长),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包括)。
 
二.适用对象
  办理买方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行年资信等级在甲级以上(包括);
 
(二)满足发行短期周转资本贷款的条件。
 
  (三)办理买方融资业务的信用证必须是即期信用证。
 
三.开放条件
在申请买方融资业务时,买方融资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下列信息:
 
(一)买方根据国内信用证申请融资的;
 
  (二)信托收据;
 
(三)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买方根据国内信用证提出融资申请的,应当由买方的融资申请人在信托收据上加盖有效的签名。填写内容必须完整、清晰、合理,符合我们的要求。
 
四.利率资料
买方融资业务的融资货币只能是人民币。买方融资业务的融资利率应当与同期人民币流动性贷款利率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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