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P2P平台非法集资 哪些员工会被算作共犯?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1-11 05:40:46

  近期,P2P行业不断曝出非法集资等问题,,目前已有不少相关平台被查,那么平台的哪些员工会被算作共犯了?

  自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以来,,由于员工众多,涉案人员繁杂,有嫌疑人家属找我们咨询,到底什么是共犯?为何同一公司内有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人却是集资诈骗罪?就这些问题,我们尽量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跟大家交流,可能会损失周延,请见谅。

一切都应该明确的基本概念,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往往会导致误解。让我们先看一看:

  什么是“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请注意,共同犯罪的成立有三个条件:第一,两人以上,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公司),当然,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从自然人的角度来看,他们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在我国,14岁以上的公民不承担全部责任),即使12岁的青少年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对象,当然也不应受到惩罚;第二,有一个共同的含义,即有共同犯罪的概念,我们的专业术语称为具有相同的犯罪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第三,共同行动,即一起做坏事,一起做坏事。“做坏事”,并不是说每个人都要“亲自做”,而是要为推动刑事诉讼作出必要的“贡献”,例如教唆、协助等。

  为什么同一家公司的员工,收费不同?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你们不一起犯罪,你们必须被判定犯有同样的罪行。以P2P网络贷款案件为例,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人,十几名甚至数百名嫌疑人,在调查阶段,通常是根据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这是因为禁烟犯罪的门槛低,收集证据更方便,一旦发现欺诈对象是虚假的(这里不仅包括虚假的,而且也不能匹配相应的索赔等)。移送审查起诉时,修改为:有的人员免予刑事处罚,有的涉嫌非法收受公款,有的涉嫌集资诈骗。造成这种差异的关键是,在共同犯罪中,他们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对犯罪的贡献也不同,以及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风险控制人员在公司作出决策时,属于“头脑”,可以根据最重的收费被起诉;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专家属于公司的“右手”,因为他不了解资金的实际流动情况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他通常被当作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嫌疑人处理;对于一般的销售人员和行政人员来说,它属于公司的“细节”,通常作为证人在刑法领域进行处理。

  非法集资案件中,哪些人也可能成为共犯?

  出于刑法理论“帮助犯”的考量,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作者:肖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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