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整改常见三大问题:整改期间违规怎么算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7-15 20:31:12

(文/王怡婷)
  
(本条经作者授权出版第一篇作品,未经网上贷款机构许可不得复制,必须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一、问题的提出
  
自去年“暂行办法”出台以来,网上贷款企业在实践中向律师提出了三个最重要的问题:一、何时开始办理当地备案手续?2.需要哪些材料?3.如何解决大范围的问题?
  
  但作为互金律师,我们认为网贷企业最应该关心和注意的前三大问题应该是:1、在暂行办法、备案指引出台后,我们现有模式是否可以继续做下去?是否有处罚风险? 2、是主动整改还是被动整改,何时启动整改?整改有何意义3、我们适合继续做网贷吗,是申请网贷备案还是转型?
  
  就上述我们提出的三个问题,一些网贷企业可能不以为然。对于问题1,个别网贷企业可能想当然认为,暂行办法规定有一年的整改期,所以先做着再说,市场上没有完全合规的平台,总不能全部打倒吧;对于问题2,未收到整改通知书,或者当地备案细则都还未出,先观望再看;对于问题3,网贷是一定要做的,拿到备案再说,不管能不能做。
  
但是,由于网上贷款企业可能有这样的想法,这种做法给律师协助纠正造成了很大的问题。
  
例如,在临时措施引入和生效后,一些在线贷款企业的模式违反了临时措施,但继续违反,例如,继续扩大投标,线下门店继续扩大,变相担保的情况存在,专业出借人的模式继续存在,资金池模式继续存在等。后续整改难度较大,整改周期延迟(2016年8月17日,国家一级整改限于2017年8月16日;实践中存在相应的整改限制,例如,2017年7月15日;上海建议2017年6月30日;广东建议2017年4月30日)。
  
例如,在实践中,我们有许多平台,等待观望态度,没有律师介入整改,但作为银行对接时遵守的标准。例如,一家银行表示,可以继续进行专业出借人模型,并且当平台与银行处于对接系统中时,整个模型在专业贷款人模式下进行。通过这种方式,当后续律师参与整改时,需要重建整个业务流程和资金流,从而可以涉及到技术系统的变化,工程数量大,可以严重延误整改。
  
例如,一些平台本身缺乏继续做小目标基因,但由于在线贷款归档许可证、硬头皮和甚至切割它们的脚的价值,他们也不得不进行归档。
  
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这些问题.
  
第二,如何处理三大问题
  
(一)整改期间如何看待违规行为?
  
法律的非追溯性是在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法律的“可预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如果与临时措施相抵触,就可以让过去的事情成为过去。那么,什么应该被视为违反了临时措施,发生在所谓的“整改时期”出台后的临时措施。
  
我们认为:
  
  第一,网贷企业应逐步规范,而不是持续观望,无动于衷。具体建议:1、按照《P2P专项整改通知》的要求,逐个核对;2、按照当地自查的要求,;3、积极委托有经验的互金律师,协助整改;4、对于平台每个可能与暂行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产品,要考虑后续整改难度,做到心中有数。华商互金团队在协助网贷企业整改的过程中,前期会与网贷企业做三件事情:1、查看自查表格,;2、进行内部培训,做通网贷企业对于现有网贷法律体系的核心条款的解读工作;3、就前期尽调收集的材料,以及后续备案拟展现的产品,进行快速诊断,出具整改方案,避免后续无法及时调整。
  
第二,网上贷款企业应注意整顿和改革的时限。特别是地方整改限值先于全国整风限值,避免了拖延整风时机,影响了后续整风记录。
  
第三,网络贷款企业要准确理解“十三条红线”,避开红线,不能正确记录。现行临时措施的三条红线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阶段是不同的。与对北京和深圳三条红线的理解形成对比的是,中国商人的共同金队发现了不同之处。例如,平台可以为相关方提供资金吗?什么是自我融化?什么是“基于类别的资产证券化”?与判例法一样,对临时措施条款的理解在实践中在各个地区形成了自己的解释。网络借贷企业应注意这方面的差异,并对自身提出严格的要求.
  
(2)如何进行整改工作?什么时候开始整风,有什么意义?
  
首先,了解律师互助对于整改平台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厦门、广东、上海、北京等地都要求网上贷款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在提交财务办公室时出具法律意见,以及“上海市实施网上贷款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讨论稿)。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范围是迄今为止最广泛和最严格的。此外,北京的148项整改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符合法律的要求等。我们相信,除了律师行外,其他中介人或第三者很难率先完成整改。因此,我们建议网上贷款平台应毫不犹豫地委托律师事务所尽快进入整改和改革,而不是继续观望,最终推迟整改的时机。
  
其次,无论当地财务处是否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尽快委托。整改不仅是法律意见书发布的前提条件,也是平台能否归入当地金融合规类别的预程序。因此,无论地方财政厅的备案指导方针是否最终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我们都应委托律师事务所牵头,系统地整理整改的各个方面,逐步完成整改工作。此外,完成系统的法律诊断和合规整改并不容易。如果涉及产品和交易调整、业务模式和流程调整,然后涉及技术系统的调整,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因此,再次建议网络贷款企业应尽快委托共同资金律师牵头开展合规整改。
  
第三,律师事务所对网上贷款法律法规的认识相对准确。同时,,因为它们在法语中有共同的知识储备,而且彼此之间的交流要比平台本身容易得多。
  
  (三)网贷平台的备案凭证:舍,还是得?
  
  第一,很多平台认为自己不是网贷平台,但也说不清自己是什么,最后往往划入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个范畴。但“互联网理财”目前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也没有一个通行的整改规范。在此情况下,平台要结合其自身资产端和产品结构设计,去对照具体的不同领域的整改通知进行自我审查;且在业务模式方面亦不能过度创新,应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但最终是否可以获得合法地位,是否取得类似金融机构的金融牌照或类似网贷机构的备案凭证,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第二,如果坚持做网贷,需要评估自身未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问题。华商互金律师在与网贷企业首次访谈时,不会急于寻求整改委托这个诉求,而是重点关注企业未来做什么,怎么做,能否持续盈利发展,这个才是企业的根本。如果没有发展,再整改,再合规也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最近看的一篇文章提到业务模式调整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七寸”,我们认为说得很形象。但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是“蛇”,而应该是“龙”,要给自己一个相对自信的定位。那么这个合规且具备可持续性发展的业务模式是什么,需要提前和律师进行详细沟通,这个将决定能否在金融办合法的完成备案,取得凭证。
  
  第三,什么都想做,什么都要做,但各个业务模式之间如何合法打通,是难点。应该说,实务中还有一种需求,就是集团化发展或线上理财综合平台的模式需求。不同公司之间做不同的业务模块,资产端、资金流,在不同平台之间穿梭。此中模式下的每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各个板块领域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政策的新的导向。为此,网贷企业在自身合规的前提下,需要注意在筹划与其他平台或其他集团内不同平台之间的关系时,避免因为他们的不合规,影响到网贷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这里面就涉及“三独”和“防火墙”建设问题,所谓“三独”,就是业务独立、人员场地独立和财产独立。而“防火墙”的建设,就是需要注意在制度构建和交易方面,做到避免频繁的关联交易,注意决策机制的独立形成,避免不必要的干预和利益输送问题。
  
三.初步结论意见。
  
总结出网上贷款企业应注意的三大问题,可以说是比较宏观的,但对整改的细节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为此,我们还编制了“申报指南(1.0)版”和“合规指引(1.0)版”,为网上贷款企业的后续备案和整改提供了参考,避免了网上贷款企业的迂回,延误了整改的时机。再次建议网上贷款企业:
  
第一,重视整顿和改革,无论是在线贷款企业,只要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就需要注意相互黄金行业的最新信息。
  
第二,重视律师在整改过程中的意义,准确认识网络金融企业在整改期间的经营活动是否触发了暂行措施,并对后续整改取得了明确的认识。
  
第三,要重视企业定位与跟踪、关联企业的关系,以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在律师依从的指导下,完成战略转型、战略调整和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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