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风险准备金到底还能不能玩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10 20:51:33

  简介:12月2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纯粹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欢迎批评指正。本文是该系列评论的第4篇。

,共计四十七条,洋洋洒洒,对P2P的方方面面都有所规范。虽然有一些规定的表述尚有点进一步澄清,但还算详实。然而,其中遗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风险准备金”,,都没有涉及这个问题。那么P2P行业普遍倚重的“风险准备金”,到底还可不可以继续使用呢?本文愿冒昧讨论一番。

  现行风险准备金模式与不得担保禁令冲突

  所谓风险准备金模式,即P2P平台建立一个资金账户,从每笔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放入该资金账户,当借款出现逾期或违约时,平台会(有条件地)用该账户资金偿付投资人。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坏账损失,受到业内人士的大力赞赏,并看好其发展前景。在担保模式被禁之后,风险准备金模式当下受到许多P2P平台的推崇。

  有些学者,例如“互联网金融之父”谢平教授,将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与银行的风险拨备相提并论,。考虑到P2P平已成为信用中介的现实,、,,。,不能做信用中介。

,不允许P2P平台本身提供借款担保。然而,风险准备金由P2P平台从各种属性(如控制权)中明确拥有。具体而言,一旦平台向借款人收取该费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资金属于平台本身,这并不违反"无保障"的禁令?

  更直白一点而言,P2P平台不得(也不应该)以平台自有资金为借贷提供担保,难道却可以以平台资金的一部分(营业收入)来为借贷提供担保?如果真的不能担保,却可以使用“风险准备金”,无论是小学语文老师,还是小学数学老师,都不会答应的。

风险储备模型是否可以从死者回来?

  不过,,并且说鼓励P2P进行创新。如果目前的风险准备金模式经过改造,既不会让P2P平台演变为信用中介,也不会影响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对投资者的利益又有所保障,似乎也不是坏事。笔者认为,欲避免导致P2P平台成为信用中介,风险准备金模式至少还有几个问题可以进一步改良。

  第一,从所有权上明确风险准备金不归P2P平台。如果允许这种风险准备金模式继续存在,那至少要明确风险准备金的所有权不属于P2P平台,只是由平台代为管理。

  目前很多平台只不过是照猫画虎,平台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并没有实现分离,很容易出现风险准备金被挪用的现象。一些平台将风险准备金交由第三方银行进行托管,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托管要落到实出,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

  此外,一些P2P平台规定风险准备金超过一定额度就归平台所有,如果一旦明确风险准备金不归平台所有,这一点也要重新检讨。

更直截了当的做法是向英国的佐帕学习,并将风险准备金直接移交给一家独立公司。当从借款费用中提取的资金移交给独立公司时,该公司失去了对资金的所有权。

第二,不可能以“风险准备金”的名义进行自我担保。一些P2P平台建立了风险储备,但这实际上是一种自我保证。例如,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通常收取借款人的1%至3%,这在实践中很难涵盖P2P平台的不良贷款。当风险准备金开放时,P2P平台由自己的资金组成,这实际上是一种自我保证。

  因此,风险准备金模式如果要合法存在,P2P平台就必须严格声明其只以风险准备金的额度对不良贷款进行保障,并且P2P平台必须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规则和限度做充分信息披露,不能误导投资者。

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虽然目前风险储备被放大的情况很少见,但在未来P2P平台的发展稳定之后,这可能是一种正常的情况。目前,P2P贷款余额增长过快,可以通过“用东墙补西墙”来实现风险准备金,但这在未来未必是必然的。

  举例说明,假设一家P2P平台贷款2013年贷款余额1亿元,贷款期限1年,风险准备金3%,不良率5%,到2014年贷款余额达到3亿元,风险准备金900万元,完全可以弥补5%的不良率,但如果P2P发展平稳后,贷款余额增长放缓,风险准备金率就不一定足以弥补不良率。这可能也是为何P2P平台必须保持高速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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