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宁夏某物流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2-27 19:35:04

贺兰县典型案例

王某与宁夏某物流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1日早7时许,在宁夏某物流公司上班的王某下早班后,与工友马某某、杨某某驾车去某村11队路段的黄河边钓鱼。因天气炎热,王某下水游泳,期间不慎溺亡。马某某、杨某某两位工友当即就通知王某家属,并拨打电话报警、联系120急救去往现场。王某家属到场时,打捞工作仍在继续,中午12点时许将溺水的王某打捞上岸,此时王某心跳、脉搏都已停止。派出所民警做了详细的现场勘察,急救人员现场诊断,确认王某系游泳时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人悲痛欲绝,多次前往王某生前就职的物流公司讨要说法,要求物流公司支付王某死亡赔偿金5万元,并组织亲戚朋友十余人在物流公司围堵,影响物流公司正常运转。2017年8月13日,双方当事人申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在下班后前往河边钓鱼游泳,是否属于下班途中情形?王某下班后死亡,物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死亡赔偿金或补助金?如需物流公司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赔偿金或补助金?


调解过程

       8月13日收到调解申请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考虑到一方面因王某溺亡,当事人王某的家属数次前往物流公司堵门,与物流公司员工产生肢体冲突事件已给物流公司造成很大范围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因本案当事人王某的家属情绪激动,死者王某仍未入土为安,调解工作稍有延缓或不当,极有可能再度发生王某家属聚众围堵物流公司的情形,影响大。经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两名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现场控制、稳定情绪,主持调解工作。

       本案系意外溺亡引发的死亡赔偿纠纷,王某的家属方认为王某为物流公司员工,且在下班途中身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5万元。但物流公司认为员工下班后,没有义务向公司汇报个人活动,,且派出所在勘察事故现场后认定王某为溺亡,与他人并无任何干系,故物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两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且王某家属情绪激动,沟通困难,首次调解未成。

       8月13日调解无果后,调解员再次深入调查,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调解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本案由于王某家属情绪不稳定,过于激动直接导致调解员无法进行有效沟通,调解工作难以开展。物流公司一方又心怀芥蒂,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严重不足,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存在很大分歧,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较大。调解员及时转换工作思路,认为安抚王某家属情绪、平复物流公司不满,是本次调解的首要任务。

       8月15日,调解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的敌对情绪,采取了“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恳谈沟通,将自己放在当事人的角度上,为其设身处地的着想,引起当事人共鸣,进而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冷静情绪。同时,通过进一步的询问调查,调解员获知物流公司在今年年初为王某购买了保额为20万元的团体意外险,这一调查结果对后续的调解工作增加了不小的助力。

待双方走出针尖对麦芒的对立困境,调解员适时将双方当事人召集一处,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根据《工伤大地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种情形,很明显,王某下班后和工友去钓鱼,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情形。同时,王某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外,非因工作原因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而不是工亡,因此物流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并告知王某家属,因物流公司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故保险公司可以赔付20万元。

       在为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法律法规后,调解员紧抓时机,以案说法、以情说案,多番引导双方事人互相理解,理智沟通。先从人道关怀主义出发,晓之以情,消除物流公司的不满情绪,建议适当给予王某家属一些救助金,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物流公司同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王某家属28000元救助费。再动之以理,让王某家属能够平复心情,理性地面对王某已经去世的事实,尽快安葬亡灵。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一是物流公司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当场一次性给予王某的家属救助金28000元;

      二是物流公司愿意全力协助王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领20万元保险金;

      三是王某家属当场为自己及家人前去物流公司围堵闹事、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冲动之举诚恳道歉,并承诺今后绝不再干扰物流公司正常工作。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事故责任认定及救助金额。首先双方对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时,企业是否承担赔偿或救助责任这一点存在认识分歧,故此,王某家属提出的索赔金额自然不被物流公司认可。物流公司出于气愤,也未告知王某的家属已为王某购买团体保险一事,使得难题越缠越乱、矛盾越发激化,因此,为当事人化解不满、安抚情绪才是本案能成功调解的“突破口”。转变以往调解工作思路,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后,引导当事人心平气和进行调解,依法索偿,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多番努力,巧解事故责任认定难题,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怨愤,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

      成功化解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是解决纠纷的重难点所在,而本案中,家属与物流公司已发生对抗冲撞,矛盾已被激化,阻碍已在调解工作开展前深埋,加之受害人尚未入土为安,双方当事人的不满怨愤一如处在奔溃边缘的细弦,调解紧急且势在必行。综上,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尔后引导当事人依法讲理解决纠纷,定纷止争,这才是正确的调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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