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1期【民事案】男子违规驾驶客车出人命,保险公司赔钱后成功追偿!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09-27 18:49:00


椒园镇牛角湾至伍家台路段,一辆大型普通客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主死亡的交通事故。


普通客车承保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死者家属赔偿110000元后,却向高某某(此次事故客车司机)用人单位宣恩县XX公司提出“追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


车祸现场回顾



2016年7月20日,被告高某某驾驶鄂Q×××××号大型普通客车,当车辆行驶至宣恩县椒园镇牛角湾至伍家台路段处时,与袁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袁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高某某与袁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并载明被告高某某在此次事故发生时持B2驾驶证,明显与准驾车型不符


事故发生后,袁某某家属将原告XXX财保XX支公司被告高某某、宣恩县XX公司【被告高某某系被告宣恩县XX公司的工作人员】,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XXX财保XX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袁某某家属赔偿110000元,并保留向侵权人被告高某某追偿的权利,原告现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赔付义务。


车辆相撞却撞出实情


原告XXX财保XX支公司认为,被告高某某持有的B2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不具有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的资格,,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被告高某某进行追偿,被告宣恩县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被告高某某履行职务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宣恩县XX公司明知被告高某某不具有驾驶普通客车的资格,而安排其驾驶鄂Q×××××号大型普通客车,存在过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在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前提下驾驶车辆导致案外人袁某某死亡,原告XXX财保XX支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实际赔偿案外人袁某某家属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宣恩县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司机)高某某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原告XXX财保XX支公司应向被告宣恩县XX公司追偿此次交通事故支付的赔偿款110000元


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宣恩县XX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赔偿款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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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南

交通:恩来、恩黔高速、209国道、232省道贯穿宣恩县全境,交通便捷。

1、火车:恩施火车站—宣恩 可前往恩施长途汽车站乘坐班车,有班车直达,约58公里;

2、飞机:恩施许家坪机场—宣恩可前往恩施长途汽车站乘坐班车有班车直达,约50公里;

3、高速:可走恩黔、恩来高速到椒园高速出入口下高速,椒园高速出入口到宣恩县城约1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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