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4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3)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资格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等。
(二)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4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联合确认)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联合确认)
(3)转制文化企业认定(联合确认)
(4)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确认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三)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4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2)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
(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收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劳动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财政部门征收问题的批复》、《湖北省人民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职责的批复》等。
(四)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59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2)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3)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4)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5)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使用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6)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7)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8)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9)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挪用、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10)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1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
(12)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13)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处罚
(14)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15)对不执行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16)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17)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18)对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19)对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20)对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国家职能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21)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22)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23)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2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5)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6)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7)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处罚
(28)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29)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处罚
(30)对非法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处罚
(31)对会计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审批与监督的处罚
(32)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处罚
(33)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按规定执行审计业务的处罚
(34)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35)对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36)对资产评估机构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37)对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处罚
(38)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39)对资产评估机构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的处罚
(40)对资产评估机构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41)对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42)对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执业或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处罚
(43)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44)对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45)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采购的处罚
(46)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47)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48)对采购投标人未按规定实施采购的处罚
(49)对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真实情况的处罚
(50)对中标供应商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51)对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规定参与采购的处罚
(52)对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53)对采购供应商(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54)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实施采购信息公告的处罚
(55)对指定发布媒体违反采购信息管理规定的处罚
(56)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处罚
(57)对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
(58)对集中采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59)对将专项预算外资金用于平衡预算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
(五)不服财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行为(6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会议定点管理
(2)对招标采购中依法废标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审批管理
(3)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
(4)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审批管理
(5)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
(6)省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见第一部分第四项所列59类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
1.具体投诉请求
、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纪律、安全保密纪律、侵犯党员、、失职渎职行为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请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作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信息依申请公开:除财政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获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二)法定途径:
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