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公众责任险能不能赔?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5-18 02:47:35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买没买公众责任险我不知道,我们假装它买了。就这起老虎伤人事件,公众责任险赔不赔呢?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动物园在这起事件中到底承不承担责任?


一、动物园肯定要赔一笔钱


这两天,因为赵女士起诉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又登上辽宁卫视公开面对,本已平息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又沉渣泛起。在事件伊始的30s视频中,我们看到赵女士私自下车,被老虎叼走,母亲舍身救女,救援车及时赶到。,只怪赵女士作死不得,反而害了生母。


但是赵女士在电视上陈述了更多细节,公布的视频也更详细。我认为,动物园主要在两个方面难以脱责。


第一,东北虎园游览路线设计为U型,与其他猛兽园的直线型设计不一致,赵女士认为自己被误导,走到U型顶端处以为是休息区,赵女士声称晕车要求自己驾驶汽车。这个故事可以说是比较圆满的,动物园设计有缺陷,排除了赵女士故意违反规定随意下车的意图。


第二,救援车只有司机,没有其他救护人员,没有救援设备,没有配备。视频里看得非常清楚,20分钟后,赵女士及其母亲才被救援人员用床单抬上车辆,40分钟后才被送到医院救治,赵母因失血过多死亡,这是典型的未尽到救助义务。


所以,毫无疑问赵女士应当承担主责,但动物园也要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我觉得三成责任是跑不了的。如果动物园购买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二、赵母怎么能是“见义勇为”


赵女士诉请金额是154万,其中赵母的全损是124万。赵女士在承认自己需负责任的情况下,还要求动物园对赵母进行全额赔偿,基于“在被告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及时、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周某下车施救原告赵女士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其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这个理由的逻辑非常混乱。首先,什么是“义”字,赵女士这么爱她的母亲,怎么想得出用见义勇为这样见外的一个词形容这个事件。只有不是血缘关系,为了拉近关系,我们才用了义父义母这样的词。母亲救女儿确实不是法定救助义务,因为不需要法定,这是人的动物本能,这是常识,近亲属都不适用见义勇为。


其次,假设完全“依法”来看待这个事件。作为同车出游的成年人之间,是负有一定救助义务的,特别是危险很明显的情况下。再换个角度,赵女士可以用她被U型设计误导动物园警示不足,下车时不知道还在东北虎园来讲故事,但在她被叼走那一刻,赵母应该知道还在虎园,也肯定明白不能下车的警示,也十分清楚自己根本不是老虎的对手。所以,不管怎样来看,以这个理由使赵母的全损都让动物园来承担,确实过分了。


三、这件事哪里不对


动物园方面,以为安监局出了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报告,它就什么都不负责了。这是典型的法盲,是不是责任事故与承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概念。它最幼稚的地方就在于,报告前态度很好,报告后态度冰冷,直接导致赵女士的后续诉讼。其实,在调查报告一出来,借势签个保密协议赔个20万非常划算。就算动物园真的每个环节尽善尽美完全无责,对这种悲剧人道上给10万也是必要的,毕竟赵女士不是奔着去的。现在走诉讼程序,恐怕40万未必打得住。


赵女士方面,下车前她到底知道不知道其实还在虎园,这不重要了,除非她丈夫反水,没人能够证明。她的问题和动物园相反,在于她太懂法了,或者说她找的律师过于给力了。竟然想得出用“见义勇用”来定义她母亲舍身救女的行为,说实话,再看赵女士在电视上煽情的表述,真的令人惊悚。这不是简单的语文不及格,这个词侮辱了那危急一刻令人动容的无私母爱。赵女士及其律师能这样提,显示了某种程度的文化缺失。


说到底,法律背后,都是做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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