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1-17 19:21:43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所属全部职工或雇工。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参保单位当年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社保机构根据上一年度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等情况确定具体的费率档次,在上一年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行业基准费率的20%、50%,最高上浮100%。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参保单位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当月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乘以该单位当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职工发生工伤享受以下工伤医疗待遇:⑴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我市及其他地级市及以下城市住院,15元/天;直辖市和成都等省会城市住院,30元/天。⑶工伤职工统筹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⑷生活不能自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如何确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至六级伤残待遇如何确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14个月、6级12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60个月、6级48个月)。

七至十级伤残待遇如何确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职工因工死亡(包括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1-4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死亡,其近亲属享受(1)、(2)项规定的待遇,同时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项目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该建筑施工项目的缴费费率。项目人工费占比不明确的,按建筑施工项目总造价(合同价)的15%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并一次性缴纳该建筑施工项目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后,出具该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一式三份,经办机构留一份,建筑施工企业留两份),该《参保证明》用于办理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对该项目使用的的建筑业职工向社保机构实行动态实名申报。施工企业利用互联网通过社保机构提供的网上申报服务平台或其他申报方式,及时申报该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增减变化情况,该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日起生效。未在申报名册内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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