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费缴纳、医疗费结算…有关浙江省级医保新规的问题都在这里了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1-30 22:08:35



医疗保险向来是大家最关心的话题。最近,浙江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从参保人员的范围、医疗费用的结算、医保费的缴纳标准等各方面进行了详尽规定,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哪些内容与你有关?政务君这就告诉你~


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级大病保险制度

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哪些人应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杭省级机关、群众团体和省部属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在职职工及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医保费如何缴纳?

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于建立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

●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未缴费次月起,其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符合参保条件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缴费连续中断3个月的,视作中断缴费。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其参保人员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

●首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行承担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300元。

●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二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和其他医疗机构(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5%;建国前老工人,统筹基金支付100%。

住院医疗费用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

●一个结算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疗机构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82%,退休人员88%;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88%,退休人员92%;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4%。4万元以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88%,退休人员9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在一级和其他医疗机构(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92%,退休人员96%。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支付比例在退休人员基础上减半执行。

省级大病保险

已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省级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所指的“大病”是以费用来确定的,职工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的起付标准,超过部分可享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

●一个结算年度内,省级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参照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省级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为起付标准的15倍。

●据了解,2017年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万元

保险基金分段支付比例

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费用,由省级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省级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支付比例为:

●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起付标准5倍(含)部分,承担60%;

●高于起付标准5倍且低于起付标准10倍(含)部分,承担70%;

●高于起付标准10倍以上部分,承担80%。

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

  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8%。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5%的比例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和大病保险基金。

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参保人员应凭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证历本到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不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向参保人员收取。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应当由个人自理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向参保人员收取。

以下情况不列入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在境外就医的;

●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的;

●应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

、省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省级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省医保中心按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省级统筹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直辖市、其它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省级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外诊治建议,经省医保中心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凭相关资料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按规定报销;未经备案自行到以上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理20%。

●参保人员因故需要到省级统筹区外学习、工作或居住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后在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省医保中心按以下规定处理:

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的,可按规定报销。

非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报销。其中,在直辖市、其它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发生的医疗费,自理20%。

非急诊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浙江省参保人员如何查询自己的医保账户信息?

很简单,上浙江政务服务网就行了!

浙江政务服务网“社保查询”功能已覆盖全省所有地区。所有在省内参保的居民都可以随时了解自己的医保信息,缴费明细、就诊信息等一键查询,方便又快捷!

1

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首页位置选择“社保信息查询”。




2

进入“社保信息查询”后,我们就能看到自己的个人信息了。

3

第一步,选择自己的所在地区;第二步,选择自己的社保缴纳地。然后点击页面下方的“查询”按钮。



4

点击“查询”后,“五险”就在屏幕上一一列出啦。点击险种就可以查询你本人的参保状况。



5

点击“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看到你个人的参保基础信息、缴费信息,连就诊信息也能一目了然。

当然,点击其他险种也可以查看该险种的相应信息。


以上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APP的查询过程,如果觉得电脑使用起来更方便,你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网页www.zjzwfw.gov.cn进行查询哦~


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缪子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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