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一市民保险赔偿后,为啥又被保险公司追回?老司机注意...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9-10 02: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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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首席记者 武运波 通讯员 孟亚东 高宪伟

“保险公司赔偿后,怎么又打官司把理赔的钱要回去了?”昌吉市民米某想不明白。

我国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

赔后追偿

2015年3月26日,张某未经允许,私自驾驶登记在米某名下的轿车,沿昌吉市宁边东路由东向西行驶。

车辆行驶至一路口时,撞上了路边的行人阿某,造成阿某受伤。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系无证驾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此前,米某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阿某出院后,与张某、米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阿某各项损失共计74850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

之后,保险公司将张某、,、米某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74850元。

,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张某、米某追偿,综合张某与米某的过错程度,判决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米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侵权人具有违法情形驾驶车辆导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违法驾驶人、被保险人等)进行追偿。”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强辉说,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的,取得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由事故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未经允许无证驾驶他人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伤,其应当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米某对车辆管理不善,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

2015年2月20日14时许,乌鲁木齐市民陈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红山东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新疆某公司员工倪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的商务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倪某负次要责任。陈某驾驶的轿车在某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倪某驾驶的商务车在某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了商务车的车辆损失保险金45万元。

平安保险公司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其已经依法取得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求偿的权利,,、联合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60%赔偿。

,支持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系倪某驾驶的商务车的保险人,其依生效判决向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陈某、联合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超出其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的权利。”李强辉解释说,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李强辉补充,陈某的轿车在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联合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事故发生时,陈某饮酒驾车,属于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且联合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陈某产生法律效力,故对于该事故,联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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