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拒赔的免责条款无效山西大同律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0-25 01: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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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7年4月19日,原告某汽公司驾驶员杨驾驶一重型半挂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撞,致使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损坏,交警大队认事故全部任,李某无任。原告汽公司驾驶员杨驾驶的重型半挂在被告某保公司投保了交强100万商责险,交通事故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交通事故生后,原告汽公司向被告某保公司案,被告某保公司委托地保公司动车险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确,确认损23350元。原告汽公司受害人李某赔偿协议,依据被告保公司的确认书及李某在4S店汽车维,一次性赔偿李某车辆维23350元,后向被告某保公司申,被告某保公司以原告汽公司驾驶员杨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从业资证为由拒付保金,其根据《机动车第三者任保险条款》任免除的定,驾驶人存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车的人家有的有效操作,或驾驶出租机动车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情形的,保公司不予理。原告汽公司委托本所律代理诉讼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某保公司依法在交强和三者商业险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保23350元。

  代理意

1、原被告之合同有效合同,事故生在保间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履行付保金的合同义务

  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告投保交强和三者商业险,原告汽公司作被保人,被告保公司作人,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任强制险财产损赔偿额为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任保1000000元以及不,保间为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有机动车交通事故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险单足以明原被告之的保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家强制性定,于有效合同。保险车辆2017年4月19日在保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向受害人李某支付赔偿23350元,后被告保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确车辆损费为23350元。有机动车辆险车辆损失情认单,李某在4s店汽车维费结及增值税普通票,2017年5月31日李某出具的收足以明上述事此,原告起

2、被告保公司拒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和维护。被告保公司依据《动车综合商示范款》第一章第八、第二章第二十四定拒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被告举证的《机动车综合商示范款》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原告投保被告未原告签订该格式款,也未履行明确告知的义务,被告拒的理由不能成立。《保法》第十七:“立保合同,采用保人提供的格式款的,保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款,保应当向投保人明合同的容。合同中免除保任的款,保人在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保险单或者其他保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容以面或者口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明的,该条款不生效力。”第十九:“采用保人提供的格式立的保合同中的下列款无效:(一)免除保人依法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利的。”据此,本案中被告有向原告提供格式款,对条容也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意,免除或限制其任的款、尤其是专业术语未向原告,被告不能提供明。原告投保定性营业货车,被告保公司未明确告知需要从业资才能驾驶,且需要什么证书明确明和告知,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免除对双有法律束力,不能成被告拒的理由。其次,被告提供的免责条款是失公平的款,被告拒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保法》第十九定,作提供格式免责条款的保公司一方未能遵循公平原确定合同方之义务,保公司存在免除己方义务、加重被保义务、排除被保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通法庭调查可知,原告驾驶员杨某已持有准驾车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重型半挂现该责条款中又同时规驾驶员具有相的道运输从业资方才赔偿外要求,于“免除己方义务、加重被保义务、排除被保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依法应当认责条款无效

  依据《中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驾驶证是公安部门对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并经合格后发给许驾驶应类别动车明,运输从业管理定》的定,道路运输从业员资加强道路管理从业的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合素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考核后出的从业资明。在本案中,原告驾驶员杨某持有A2驾驶证,具有驾驶重型半挂格,其无从业资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驾车型的格,也不能因此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而且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是驾驶人未安全注意义务,而不是因无从业资格而引起的。据此,被告保公司依据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而免,明公平原,不能以此否定原告的诉讼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和维护

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生效。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依照合同定交了保险费,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应当履行保险义务被告确的保险车辆损失23350元,未超,被告赔偿。因营业性机动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只是相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定,而非法律强制性定,原告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生,有因果系,且无证实没从业资会显著增加保公司的赔偿责任,被告提供的保格式款中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亡、财产损失和用,保人均不负责赔偿定,系免除保人依法承担的加重投保人、被保任的格式款,该条款不生法律效力。原告主的事故原告司机驾驶营运车辆但却运输管理部从业资的抗,不能成立,判其承担

  法律析:运输驾驶员无相关从业资不能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而增大保公司理风险,不能成公司免除其承担商责险赔偿责任的免事由。根据《保法》第19条规定,保公司提供的格式中免除保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任,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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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律师李彦佳,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案件。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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