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一辆桂E牌黑色轿车行经玉林城区二环南路陆川路口时与一辆玉林牌水泥罐车发生碰刮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驾驶人既不报警、也不报保险,双方就在路口处僵持;后来在等待事故处理民警出警过程中,桂E牌轿车的驾驶员竟以“有急事”为借口,离开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两车就这样占据了左转弯两条机动车道。
当天15时30分许,玉林市交警直属四大队宣传民警经过二环南路陆川路口时,看见陆川往玉林城区方向一侧的红绿灯等候区左转弯车道上停着一辆水泥罐车及一辆桂E牌黑色轿车,占据了左转弯两条机动车道,便上前了解情况。
原来是两车在半小时前发生了碰刮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两车司机因责任问题而发生争执,但双方都没有报警,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桂E牌黑色轿车驾驶人黄某提出要求水泥罐车赔其1000元,水泥罐车司机杨某某认为事故是因为轿车变道引起的,反过来要求轿车方赔自己的损失,僵持中造成左转弯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宣传民警看见两车损失不大,事故中无人员受伤,就引导他们走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处理,黄某认为该车在北海购买的强制险,需要等北海方面的保险公司人员前来处理,不愿意走“快处快赔”。宣传民警做了十多分钟工作,黄某突然说自己有急事,欲驾车离开,被宣传民警制止,并通知事故处理民警出警处理,要求黄某留在现场等待。因有其他任务,宣传民警随后离开现场。
15时50分许,事故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却发现只有水泥罐车,桂E牌黑色轿车不见踪影,经询问杨某某,得知该轿车在几分钟前驶离了现场。事故处理民警随后电话通知黄某驾车回现场接受调查,半小时后,黄某才回到现场。原来,黄某在宣传民警离开后,再次向杨某某索要赔偿,后来接了一个电话后便对杨某某说自己“有急事”,不顾杨某某的劝阻,驾车扬尘而去。在事故民警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走“快处快赔”理赔。
办案民警指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单车损失在5000元以内,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没有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玉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及时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等候处理。
如果发生人员伤亡,或者损失超过5000元,或者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及时报警,有人员伤亡的要及时通知120并留在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护现场秩序及配合交警部门调查,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会增加自己的法律责任。
(来源:玉林日报 通讯员 林增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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