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7-05 00:20:55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公司排名工作全面启动,具体要求如下:


参保范围:

1、2014年8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2、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3、2014年8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年龄。


参保需要的材料:

1、申请纳入人员签字确认的《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批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2、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补缴保费及待遇:

1、通过审批的人员,从2014年8月31日起一次性回缴15年,约需补缴保费63100元,每月按时领取养老金约700元。一次性回缴至“统账结合”时约需补缴保费68300元,每月按时领取养老金约773元。

2、通过审批的人员,2015年2月底前补缴保费的不收取跨年利息(约2053元),基本养老金统一从2014年9月1日起计发;2015年3月1日以后补缴保费的,收取跨年利息,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计发;截止2015年底以后不再受理补缴。


审批时限:

我县人社部门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咨询电话:5422315。



宝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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