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牧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09-19 21:58:23

促进农牧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3.我区农牧民、乡镇企业、农牧区供销社、农牧区信用社在农牧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6.。

7.为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力度,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税收扶持政策,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对农牧业保险免征增值税。农牧业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9.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推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0.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1.对植树造林、草原植被恢复等生态环境绿化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难以掌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植树造林、草原植被恢复等生态环境绿化工程均属于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所规定的“植保”免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2.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3.对农业银行在农牧区的营业所(原农牧区信用社)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1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17.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18.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

1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文章来源:县国税局

责任编辑: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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