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险(建工险)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12 01:40:49


建筑工程险(建工险)


因建筑行业风险较其他一般行业高,且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影响面大,一直以来,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就是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为能使处于弱势的建筑施工人员得到充分的人身保障,我国《建筑法》第48条就明确将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列为强制保险。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操作方式,,对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期限、投保方式等做了详细要求。
【险种介绍】

温馨提示:

建工险有两种计算保费的方式,分别是建筑造价建筑面积来计算。一般以建筑造价的计算为主。根据造价的大小,费率会有所差异。例如一个工程的总造价是1000万,那么它的保费就是1000万*1‰ =1万;如果一个工程的总造价是500万*1.2‰=0.6万;这里有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因为建工险的理赔风险大,如果算出来的保费是低于5000元以下的,一律按5000元来收取保费。主险保额最高为20万,意外医疗保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额的20%。另外如需报价时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合同,否则不接受报价。

温馨提示:

涉及楼房、厂房每平方米造价在 1000 元以下或只包工不包料的楼房建筑,则按施工面积计算保费。 (对于面积未能明确的工程,如道路修建、墙体维修等工程项目,承保时请与团险部联系)。


【投保须知】

投保人:法人单位,投保人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

被保险人: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另外建工险采用的是不记名承保;

投保范围:凡在工程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并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人,由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人统一向我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障范围: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

【关于合同保障时间】

保险期间:建筑施工承建合同上的工期为保险期限;

停工处理:工程因故停工需要延长工期的,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保险期限中止和恢复效力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保险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限的约定;

工程竣工:若施工工程提前竣工,且已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其保险责任即时中止;

工程未竣工:若工程施工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后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重新办理续保手续,缴交相应的保险费。

【基本单证】

1.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2. 销售人员报告书(团体)

3. 施工合同

4. 投保声明书

5. 公司证明(非公司单证)

6.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 伤残给付比例特别约定(2份,非公司单证)

8. 生存调查报告(相关人员调查后提供)

 备注:险种介绍中为了方便各位理解险种,所以特意做了简化,以下是险种的真正名称

意外伤害保险对应《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意外医疗保险金对应《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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