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这样回答!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4-02 03:44:04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意外伤害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深圳某公司为其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该保险的保险条款的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规定: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第十二条“责任免除”规定:“……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该第十二条条款以加黑字体印刷。

2015年8月19日6时34分,案外人胡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何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车架号HFD121201546)发生碰撞,导致何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胡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时疏忽大意,未察明路面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何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技术状态鉴定,鉴定结论认定该车种类属性为机动车。

原告系死者家属,。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以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且其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而认定责任。被保险人何某虽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电动车,其违法性应受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并不因此当然认定其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案外人胡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何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何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胡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时疏忽大意,未察明路面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何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行为违法,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认定胡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该认定结论符合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上诉人主张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不应采纳缺乏充足的理由和证据。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约定,如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对于条款含义,按照通常的理解被保险人死亡后果应与其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免责。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但其并没有明确告知无论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与其死亡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免责。何某虽然无驾驶证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但其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此外,该免责条款主要强调被保险人驾驶相应车辆应具有相应驾照或者资格,本案中何某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虽然被鉴定机构认定为机动车,但普通公众在驾驶该电动车时一般不会意识到该车辆会被认定为机动车,也一般不会意识到驾驶该电动车需要相应的驾驶证,此种情形与一般的无证驾驶存在明显的区别,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并非常人理解的此种情形,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上诉人也未将此种情形作为免责事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以最大的诚意、善意、全面履行各自应尽义务,互不欺骗隐瞒,恪守合同的各项承诺。结合本院上述评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何某“无证驾驶”属于免责范围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律师点评:

    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基本上没有严格要求。客观来说,超标自行车在自身重量、速度等方面标准都高于普通电动自行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时对第三人尤其是行人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从行政管理角度,将其认定为机动车并无不妥。实践中已经有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当事人起诉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要求赔偿并成功获赔的案例。就本案来说,在保险合同中,普通人对无证驾驶的认知仅停留在如轿车之类较大型车辆,对电动自行车超标并列入机动车管理并无明确概念。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合同上的“无证驾驶”概念与交通行政管理上的“无证驾驶”概念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作为合同的一种,如果将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列为无证驾驶解释范围内,明显超出了一般公众的认知,在保险合同没有明确具体说明包含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的情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不必然会受到该条款的约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将无证驾驶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列,本质上是因无证驾驶者因驾驶技术不达标,客观上会导致发生事故概率激增。但从本案来讲,亦并非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超标自行车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此时保险公司免责,与一般意义上理解的保险公司设立该条款的初衷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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