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律师实务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工伤赔偿责任交叉时的适用问题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12 19:43:52



 一、争议焦点问题


  实践中,职工在乘坐用人单位车辆发生人身损害时,多数情况下构成工伤。这时,如果单位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则单位和员工常有如何处理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的问题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疑惑。因实务中存在诸多误解及无益行为,所以文本尝试对有关问题进行厘清。

 二、什么是车上人员责任险


  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例,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和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并列的四个主险之一。车损险和盗抢险属于财产险,车上人员险和三者险属于责任险。


  标准保险条款第38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践中,由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一般按照可乘人员座位数销售,也被称为座位险、乘客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险种为责任险,归属于财产保险项下,并非人身险。许多观点源于看到乘员险、座位险的字面意思就以为是人身险,这是错误的。

 三、车上人员责任险保的是什么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的是机动车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基于各种法律关系对车上人员的伤亡而负有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的该赔偿责任风险可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当被保险人与车上人员存在劳动关系时,而车上人员构成工伤时,就出现了被保险人工伤赔偿责任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权利的交叉问题。但因工伤赔偿责任涉及社会保险问题,所以就产生了工伤赔偿责任是否可由车上人员责任险解决乃至同时主张的疑问。

 四、工伤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负担。


  可见,职工的工伤待遇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用人单位负担两部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也与此相关。



  《关于保险理赔纠纷咨询意见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1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保险金理赔纠纷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车上责任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其保险标的为因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对车载货物和车上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根据《保险法》第50条(原保险法第49条),责任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有权受领保险金,然后再将保险金赔偿给受到损害的第三者。本案中,如果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则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肖忠武;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金支付给吴忠配件厂。


  三、本案中,车上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吴忠配件厂,第三者肖忠武是被保险人的员工。发生车祸后,吴忠配件厂对第三者肖忠武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构成车上责任险的保险标的。鉴于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员工,这个损害赔偿责任是建立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的雇主责任或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企业对其职工因公死亡的赔偿责任基础之上的。


  因此,本案应当明确吴忠配件厂清算组已经赔偿的金额是否为吴忠配件厂对肖忠武因公死亡所承担的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是全部赔偿责任,则所支付的赔偿金中在法理上应当包括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如果吴忠配件厂没有支付全部赔偿金且金额低于保险金,肖忠武的家属可以要求以保险金支付赔偿不足的部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可以主张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工伤保险中未赔足部分,或工伤保险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五、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


  1、已参加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项目不属于被保险人应赔偿的范围,从而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的范围;但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非基金项目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根据前述规定,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项目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进而,该部分项下费用也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但工伤待遇中尚有一部分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法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因属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构成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的保险责任,所以应由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


  2、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项目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而构成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应由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的赔偿责任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应由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


  3、参加工伤保险但申报缴费基数违法时,导致的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可由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


  实践中,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时低于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时按照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由此导致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额问题。该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而构成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可由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

 六、职工乘坐单位车辆构成工伤时,职工不享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工伤赔偿责任的双重赔偿权利


  如上情形时,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不超越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伤赔偿责任。因此,职工只享有一次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获得对应赔偿款项的权利,而不享有两次主张同一款项的权利。


  值得说明的是,实践中的职工工伤可以双倍赔偿多发生于第三人侵权时。笔者认为该第三人不包括用人单位,侵权所获赔偿也并非工伤项下的待遇。因此,必须清楚“可以双重受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而不能片面理解、无限套用。

 七、用人单位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条件和理赔范围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作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向职工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后,才享有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的权利。具体的理赔范围,受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合同约束。

 作者: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青岛保险律师 刘志锐
 手机:13506483914 微信:anylaw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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