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作受伤 ?
已达试用期工作受伤 ?
已达退休年龄但无退休金的工作中受伤属工伤吗?
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与员工是否违反单位规定的操作流程无关吗?
花都某公司员工持假驾照撞死人,雇主要赔?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某运输公司老板朱某为公司50名驾驶员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保额为意外伤害保险20万元。2015年4月的一天,单位一位年仅24岁的驾驶员林某在装运沙石时,突然遇到沙石塌方,连车带人被埋在了里面,经两个小时的抢险终于挖出车辆,但驾驶员林某已经死亡。
2 【案情简介】
马某系佛山顺德区某陶瓷制品厂老板,多年来一直承包经营某陶瓷厂。因陶瓷厂发生意外的情形比较多,人员流动也较大,为规避风险,2013年10月,马某在某保险公司销售员处为其手下的十余名民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2014年8月10日下午3时左右,刘某在操作过程中被重物压到双脚,导致双脚骨折,后刘某被认定工伤并评为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马某庆幸买了商业保险.不久,保险公司把对应的8万元保险金及时赔付给了刘某。嗣后,刘某的亲属又找到马某,以工伤为由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十余万元。马某以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为由拒绝赔偿。刘某遂提交仲裁,。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团体意外险赔偿系对伤者人身损害的赔付,受益人为伤者,与工伤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赔偿不存在交叉,保险赔偿不能抵扣工伤赔偿。
,,依法判决马某赔偿刘某工伤赔偿共计人民币9万元。
【律师分析】
。
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针对雇主转嫁雇员雇佣活动人身损害风险而设计的险种,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发生雇员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亲自赔偿的责任。团体意外险是保险公司针对人员流动较大的用人单位推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其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主为其雇员投保的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保险赔付不能免除雇主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商业保险是有效规避社保(工伤保险)不足的补充,意外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向企业主推行和销售的两个重要险种。但是,从法律层面而言,两者的保险责任不同,两者的保险意义也完全不同。用人单位如需投保商业保险,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基于用人单位投保的本来意图选择保险产品,投保不仅要考虑保险赔付额度,更应考虑保险的承保责任及范围。
一、什么是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二、雇主责任险的优势:
赔偿责任优势: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为工作时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职业病、误工费等;而团体意外仅对意外伤害进行赔偿。雇主责任险仅保障员工工作时间所发生的意外,如果企业想为员工买24小时的保险,可附加24小时扩展条款。
重点优势:雇主责任险是客户将根据劳动法要对员工所负责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属于员工的基本保障,赔款将直接支付给企业;而团体意外则为员工的福利,因为发生风险之后,员工既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还可以向企业所要赔付。
三、实际案例:
陈某是一名个体户,多年来一直承包某钨矿多口矿井的开采。因采矿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为规避风险,2006年1月,陈某为其手下的30多名民工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6年7月25日下午3时10分左右,爆破工刘某在陈某的一口矿井实施爆破过程中,不幸被一块飞石击中头部当场死亡。不久,保险公司把8万元保险金及时赔付给了刘某的亲属。嗣后,刘某的亲属又找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亲属为处理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1.7万元。陈某认为,已为刘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已向刘某的亲属赔付了保险金,自己的义务已尽到,刘某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因此拒绝赔偿。,因而成讼。,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刘某亲属各种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6万元。
本案中,雇主陈某为其雇员刘某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在保险人赔付刘某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陈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刘某亲属要求陈某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四、总结: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需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在这种险种中,当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于一身的雇主的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亲自赔偿的责任(除非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超出保险限额)。
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 | 意外伤害险 | |
投保人 | 企业(雇主) | 企业 |
被保险人 | 企业(雇主) | 员工 |
受益人 | 企业(雇主)/员工 | 员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 |
出险原因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含职业病 | 除外责任外的任意地点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
赔偿项目 | 死亡、伤残、医疗费、误工费、诉讼费用、住院津贴等 | 死亡、伤残、医疗费、住院津贴 |
医疗费标准 | 工伤医保范围 (可扩展自费费用) | 社保医保范围 |
险种 | 属于财产保险中责任险序列 | 属于人身保险序列 |
保险责任 | 主要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雇主)对雇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法律责任 | 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一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 | 团体意外险可作为员工福利,保险公司根据条款对员工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企业或雇主对员工应尽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员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再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2014
2013年11月27日12时许,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乐从镇荷岳路时,与余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余某负全部责任,当场交警对余某进行了拘留。刘某,男,55岁,佛山本地人,两个小孩已成年,父亲83岁,母亲81岁,兄弟姐妹3个。
1、死亡赔偿金: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元
2、丧葬费:56401÷2=28200.5元
3、交通费:3500元
4、住宿费:2000元
5、家属误工费:1310元/月÷30×3人×15天=1965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74654.5元
父亲:83岁 22396.35×5年÷3=37327.25
母亲:81岁 22396.35×5年÷3=37327.25
7、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刘某家属应得赔偿=764854.2元
此案司机余某犯有交通肇事罪,,此案受害者家属选择单独民事起诉,如果受害者家属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跟刑事案件一并处理),。
所以车险第三者买100万不算高吧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MyNzkyOA==&mid=200516816&idx=1&sn=10596b875c9fe0d0aa9d0299b85bfa58&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算工伤 值得收藏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c1NzMyMA==&mid=2651321707&idx=2&sn=9e9a16e9d036f1e4ac7c0fc623dad3e7&3rd=MzA3MDU4NTYzMw==&,最后判决单位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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