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员工们,跟你有关!
请注意!
近期,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明确将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被非机动车撞也能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去世提供死亡证明即可。
费用由单位出,个人无需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网络配图)
工伤保险具体指什么?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福利扩大到参公人员
以前享受财政全额拨款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员工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修改后,范围就扩大啦,参公人员以后也能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同时,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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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赔偿材料简化
以前,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要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目前,柳州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速度较快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如果按照原来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撞伤是无法认定工伤的。此次修订考虑了具体情况,改为“受交通伤害的”,将范围扩大了,同时还简化了材料,不用再提交证明,而是只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情况属实的“证明材料”即可。
突发疾病死亡可不用提供抢救证明
以前,即使发病非常急送至医院前已经死亡,也得送到医院,得到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这不仅不人性化,而且会造成医疗资源浪费。
此次的修订提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很多人遇到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
原先的规定是“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为了避免一面之词,以及更容易认定工伤、让工伤认定更加接近事实,此次修订在“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后增加“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广西日报”微信公众号、网络
市委宣传部主管 柳州日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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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荣乐乐
责任审核: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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