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险未明确受益人保险金应归谁?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1-24 00:33:25

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险未明确受益人保险金应归谁

2012-06-18 22:26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案情: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公司员工,每个员工投保1份保险,每一份保险项下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合同中未明确受益人。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在施工过程中,丙员工遭电击死亡。丙未婚死亡,甲公司和丙父母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①甲公司一次性赔偿丙父母15万元。②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一次性给丙父母支付了15万元。后丙父母得知甲公司有投保团体人身保险,遂提出保险金8万元应归自己。甲公司认为保险金应归甲公司,理由如下:第一,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是为了转嫁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该保险的保险费是甲公司承担,保险赔偿金就应归甲公司。保险公司人员在推销该保险时,明确表示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伤亡,单位给员工赔偿后,保险金给单位;第二,即使甲公司不投保该保险,丙在工作过程中死亡,甲公司依法也就赔偿15万元。如果8万元归丙父母,那么,甲公司为什么要投保该保险呢?
 
  
分析:
 
  对于丙遭电击死亡,根据保险合同所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条“保险责任”部分:“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责任:一、意外事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乙保险公司同意,本起事故保险责任成立,应给付8万元保险金。
 
  
一、该保险金到底应当归谁
 
  从《保险法》相关规定看,该保险金应归丙父母。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未明确受益人,而甲公司依法不得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那么,在丙死亡后,依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金作为丙的遗产,应由乙保险公司支付给丙的父母,因为丙的父母是丙员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甲公司为什么要投保该险种
 
  甲公司提出的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是为了转嫁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前述,甲公司投保该险种显然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造成甲公司投保,可能有以下原因:1.在订约时被误导;2.在投保前和投保过程中未尽到一个市场人应尽之谨慎义务。
 
  “保险公司人员在推销该保险时,明确表示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伤亡,单位给员工赔偿后,保险金给单位”的观点属于一种误导;而甲公司单方面听取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说明,未进一步证实该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未尽到谨慎义务的表现。
 
  三、保险公司在销售团体人身保险产品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1.《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此处的“合同内容”即包括保险人在该合同项下所承担之合同义务以及保险人应向谁履行合同义务。
 
  3.《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交费的投保人,并不当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如果另有受益人,这一点无疑属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如果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向甲公司推销该险种过程中,能够结合甲公司的实际需要(转嫁企业经营过程中因为员工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甲公司说明在员工因为意外伤害遭受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依法应当支付给谁,不隐瞒投保人不当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规定,那么,
本案保险金到底归谁的争议就不会产生了。

好人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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